根据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》(第38号)文件第十一条规定,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,在当地主要媒体、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。公司相关信息公示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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